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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农业项目拿地要点

发布时间:2019-10-12 08:15
发布者:U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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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休闲农业迅速崛起,对农业增值增效、农民创业增收、农村繁荣稳定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要发挥农业休闲、观光、旅游等功能,必须建设配套的商业和服务设施,势必要涉及土地问题。
       我国实行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它们之间会不会产生矛盾?针对休闲农业项目拿地问题,北京有猫云游科技有限公司小编总结一下要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哪些可作为休闲农业用地
       农民自有住宅、闲置宅基地:《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因此在进行休闲农业开发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农民自有住宅、闲置宅基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四荒地: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中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其他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提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2、休闲农业拿地新方式
       采用土地银行的方式:在完成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地区,可采用“土地银行”的方式,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指标的自由流转、质押和融资。这对于农户获取启动资金自营个体旅游项目和专业企业规模化获取土地用于开发大型旅游项目而言都具有现实意义。
       北京有猫云游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以土地股份为基础的合作社: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可以建立合作社,农户以承包的土地入股,进行股份合作。这样可以使土地集中经营、高效经营、形成规模化、产业化经营。这种方式,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方法科学,对加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领域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能力,保障发展成果切实惠及本地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土地置换、租赁、入股联营等:对经济效益不理想的集体用地,可采取土地置换、租赁、入股联营等方式,统筹盘活这些存量集体土地。一方面可以解决旅游开发过程中,需要迁移部分农户的住宅、承包地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土地使用价值,集约化发展,便于个人或企业经营管理。
       土地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较多,同一个问题的相关规定往往散见于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中。需要对这些政策法规文件充分梳理并予以集成,同时结合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用地需求,加强用地策划,研究提出所需各类建设用地的解决方案,最终形成培育特色小镇的政策空间。
       此外,还可以通过市场解决项目用地: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进而实现开发利用目标土地的目的;
       以合作开发方式开发利用目标土地;
       原有建设用地地依法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后,用作发展项目用地;
       原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后,用作发展项目用地。
       可以看出,土地政策梳理集成可以形成很多种拿地的解决方案,政策应用空间很大,不管是搞房地产开发、搞工业建设项目,还是搞特色小镇建设,如果不懂土地政策集成应用,会错失很多的机会,增加很多工作难度和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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